第十五条

有效

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