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进行处理的;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