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