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转和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记录的;(三)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