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申报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