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