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电梯应当依法进行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逾期未申请致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有关责任。

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限以及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