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劝阻;经过维保单位培训和使用单位的授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层门解救被困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