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电梯的选型、配置和机房、井道等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并满足应急救援的要求。

既有建筑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经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