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议案。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