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