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市人民政府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