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法规相抵触的,也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