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晋中日报上刊登。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