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及其说明。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