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