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