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