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