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红色文化遗存的,由所在地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影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