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的,由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