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两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毁或者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