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县级文化、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擅自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

(二)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擅自修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遗存原状的;

(四)擅自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

(五)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造成遗存破坏的;

(六)对红色文化遗存及其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对红色文化遗存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七)擅自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

(八)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用水、用电、用气、用火,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毁的;

(九)擅自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对红色文化遗存本体或者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