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受赠人和借用人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