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可以对红色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藏、保管制度,完善收藏、保管条件。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