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修缮时,应当将修缮方案书面报所在地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