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由使用权人进行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