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所在地县级文化(文物)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