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林木等依法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禁止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禁止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广告设施。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