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招领公告后无人认领的健康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领养。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