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第三十二条有效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招领公告后无人认领的健康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领养。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