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留检措施,并登记造册。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对收容、救助的犬只,能确定犬主的,应当通知犬主三日内认领,犬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