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依法设立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的组织、团体开展的犬只收容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