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救助与留检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收容救助留检弃养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扣押、没收的犬只。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