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第二十八条有效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感染、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犬只。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