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感染、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