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遵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规定,自进入之日起停留十五日以上的,应当办理临时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