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签注手续。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