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