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二)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三)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四)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五)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六)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