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四)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