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