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

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