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