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旅游、人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