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等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