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旅游、人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