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街道办事处核发。

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建设;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