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