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期限内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修改和备案。

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并对修改方案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的实施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