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