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规划许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