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城市水系和特色景观环境的整体控制。标志性景观节点、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视线通廊,保持周边建设项目与景观、景区相协调。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